地方养路费征费项指南
各种轮式拖拉机、正三轮汽车、港田类正三轮摩托车、二轮(含轻便)摩托车、侧三轮摩托车征费依据:
1、《黑龙江省地方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黑交发[1997]262号)文件
2、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
3、黑价联字[2002]5号文件
4、黑价联字[2002]82号文件
5、黑价联字[2004]66号文件
6、黑财综[2004]157号文件
征收方法:
1、各种拖拉机、正三轮汽车、港田类摩托车每月二十五日至月末前缴纳下月养路费。一月或七月五日前一次交足半年可减征一个月养路费(即交五个月),发给半年缴讫证;一月五日前一次交足全年的可减征二个月养路费(即交十个月),发给全年的缴讫证。
2、侧三轮、二轮(含轻便)摩托车于每年12月20日至年末一次性缴纳下年度养路费。
3、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,由车主向本县、市、区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公路主管部门申报免征养路费,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后发给养路费“免征证”。改变使用性质需到领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收回“免征证”。领取“免征证”后不得从事运输业务。
征收标准:
1、各种轮式拖拉机每月按其拖带挂车的标定吨位比照汽 车费额全额征收,无标定吨位的按发动机马力折合成吨位计征。
2、农村小四轮拖拉机和其它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按汽车费额40%征收;兼营的按汽车费额的20%征收。
3、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免征养路费。
4、正三轮汽车120元/月/台/吨(一吨以下每月100元),180元/月/台/1.5吨, 240元/月/台/2吨;农村正三轮摩托车80元/月/台/吨, 120元/月/台/1.5吨, 160元/月/台/2吨。
5、侧三轮摩托车13元/月/台,二轮(含轻便)摩托车10元/月/台。
6、港田类正三轮摩托车70元/月/台。
发布时间:2006-12-14